發環境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社會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涉及范圍:
1、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2、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3、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4、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5、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6、未劃定環境風險等級或劃定環境風險等級已滿三年的;
7、涉及環境風險物質的種類或數量、生產工藝過程與環境風險范措施或周邊可能受影響的環境風險受體發生變化,導致企業環境風險等級變化的;
8、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并造成環境污染的;
9、有關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標準或規范性文件發生變化的。
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按照資料準備與環境風險識別、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現有環境風險防控和環境應急管理差距分析、制定完善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的實施計劃、劃定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五個步驟實施。
2014年12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函〔2014〕119號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該《預案》分總則、組織指揮體系、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后期工作、應急保障、附則7部分,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5年5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