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
一、環評的解釋
環評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簡稱,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并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二、為什么要辦理環評
1、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重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12月29日)。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董h境影響評價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董h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句話:需要環評的項目,不履行環評,就是違法。
3、“根據環保法和環評法的規定,凡是進行開發建設、生產經營、可能產生環境影響(環境污染或生態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的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評。
4、《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三、建設項目環評有哪幾類?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四、不辦理環評手續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未批先建處罰條款)